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科〔2017〕99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工程
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本科高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23日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加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规范工程研究中心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周期为3年,已通过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均应参加评估,并按不同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估重点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成果与转化应用、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研究中心的评估工作,包括:制订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工程研究中心名单,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等。
第六条 依托高校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七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周期内工程研究中心3年工作总结和《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申请表》(另行发布)。3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高校公示,其中列举的成果必须在评估周期内获得。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保证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
第九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省教育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通知工程研究中心依托高校。
第十一条 依托高校应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材料。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照当年评估方案,分初评、现场考察等两个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三条 初评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省教育厅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遴选专家。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工程研究中心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并对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第十五条 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记名评分。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5%和后10%的工程研究中心须现场考察。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抽取工程研究中心进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状况,核实工程研究中心取得的成果,检查依托高校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每个现场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于考察前通知参评工程研究中心依托高校,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专家组采取听取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等);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培养情况;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工程研究中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初评分占60%、现场考察分占4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工程研究中心成绩。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不超过2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少于10%,其他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期内如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的项目获国家级奖的直接评为优秀。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予以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我省高校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工程研究中心,整改期为2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整改或评估未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评估、无故连续两轮不参加评估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工程研究中心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承担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工程研究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0 月23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