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负责本实验室的长远建设规划,并以勤俭办事的原则,认真管理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并贯彻执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了解本实验室仪器的使用情况,并服从学校对仪器的调拨或共享安排。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明确每个实验技术人员所管理的实验室范围,实验技术人员要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所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工具、材料等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借出手续。
第四条 各实验室购进仪器设备需按学校要求建账,各实验技术人员应建有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台账,并与工程坊台帐相符。
第五条 各实验室互相借用仪器设备,须由主管实验技术人员同意,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准,并登记限期还回,还回仪器时主管实验技术人员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如有损坏要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实验室的改装、修缮,需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提出计划、报工程坊审批后,由后勤与资产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要特别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协助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具体管好所管实验室的物资及账卡。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所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及安全工作。
第十条 凡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制定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保管好全部的设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