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技术人员上岗管理办法
(2021修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改进和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工作的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技术人员”系指尚未从事过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其上岗的工作范围和要求包括:掌握所管实验室的全部实验项目并能指导学生实验,熟悉实验室的安全、开放、耗材等管理工作,熟悉设备的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二条 凡进入我校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和有丰富经验的实验室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熟悉相关实验室的情况后方可开展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所管实验室的全部实验项目,做到一专多能、并主动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开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各二级学院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帮助指导教师,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在实验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指导。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熟悉工作期间,由指导教师负责业务培训,所在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考核。实验技术人员通过培训应达到: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求真、务实、科学、严谨的作风;
(二)实验技术人员第一次协助指导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备课,并由指导教师组织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在实验室听取试讲,给出改进意见。实验技术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通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能承担指导自己管辖实验室实验课的教学任务;
(三)初步具有独立承担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某一部分工作的能力以及发表论文或编写教学资料(实验指导书、补充讲义等)的能力;
(四)掌握所管实验设备的性能和主要参数,操作熟练;
(五)具有团结协作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熟悉所管实验室的全部项目后,必须认真写出工作总结,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培训计划一并存入其业务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除承担协助实验教学的任务外,至少应参加一项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参与研发实验设备;在取得中级技术职务后,至少应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加一项学校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含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等)。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在实验教学、新实验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标志性成果的,经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认证同意后,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业绩较差者要限期改正,经批评指出仍无明显改进者,年终考核时给予告戒,并延长培训时间半年,如延长期内仍无明显改进,报学校人力资源处撤消其培训资格,另行处理。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技术人员技术人的培训计划,落实工作任务;
(二)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会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完成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教学效果评价。
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