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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创建日期:2025-06-11 09:27:42   浏览次数:10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二、聘用新的从业人员和临时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职业禁忌人员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发现从业人员有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发热、呕吐等症状,暂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五、健康检查必须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六、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每年组织从业人员两次以上食品卫生知识、卫生制度、技能、职业道德培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卫生制度。

八、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健康检查花名册、培训时间、地点、授课内容、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九、健康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随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厦门工学院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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